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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多项医保惠民政策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显著提高
发布日期:2018-0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今年以来,我市围绕完善政策体系、实施医保扶贫、优化医保服务等方面,推出多项改革举措,建立医疗救助保障扶贫政策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释放医保政策红利,不断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

医保补助标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66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提至480元,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180元。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助推精准扶贫。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资金从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筹集10元解决。同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

特殊人群“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城乡贫困人口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一站式”服务更加便民。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于5月10日成功切换到省集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与太平洋寿险甘肃分公司海豚系统实现无缝衔接。凡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患者,出院时即可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就医同步实现即时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实现。从6月1日起,凡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省人民医院、陆军总院、兰医二院等14家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可实现即时结算。截止目前,通过省集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患者237例,其中:省级医院217例,兰州市级医院20例。(供稿:市医保中心 刘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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